新民用航空法深度解读:低空经济从试点走向运营

2026-07-10
新民航法落地:低空经济从试点走向运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对低空经济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低空”两个字被写进法律,而是空域、适航、机场、运营、监管和地方规划被重新组织成一套可运行的制度结构。

比较基准

旧法:2021 年修正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新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通过、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版本。

一、方向变化:从“管飞行活动”到“配置低空资源”

旧法的核心任务,是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秩序运行。新版民航法仍然坚持安全底线,但增加了更明确的发展导向:低空经济不再只是地方产业政策和示范工程,而成为空域划分、基础设施建设、适航审定、飞行管理和监管平台建设共同服务的对象。

方向对照

旧法重心

强调空域统一管理、飞行许可、机场使用许可、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违法责任。

原文要点:旧法第七十条“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旧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新法重心

在安全和统一管理基础上,加入低空经济、监管服务平台、通用机场网络、适航审定能力和地方发展规划。

原文要点:新法第七十四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产业判断

低空经济的发展逻辑,从“有项目就协调飞一次”,转向“一个区域能否形成长期、可监管、可追溯、可收费的运行体系”。这会改变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飞行器企业和运营商的角色分工。

这也是低空经济从概念热进入运营期的关键:过去更多看示范航线和招商签约,未来更看空域资源能不能配置、通用机场和起降点能不能接入、飞行器能不能适航、平台能不能监管、责任能不能保险化。

二、结构变化:新增的是一套低空运行框架

新版民航法并不是只改了几个词。它把低空经济需要的六个支点放进同一部基础法律:空域、航空器、机场、运营、发展促进、监督管理。低空经济能不能规模化,取决于这六个支点是否能够联动。

结构变化图

1. 空域结构

从统一管理,进一步走向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原文要点:新法第七十四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2. 航空器结构

无人驾驶航空器从另行管理,进入适航许可和产品识别码体系。

原文要点:新法第三十四条“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同条还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3. 基础设施结构

通用机场单列,省级层面编制布局规划,起降网络有了更明确入口。

原文要点:新法第六十九条“通用机场根据业务类型、建设规模和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新法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 运营结构

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被纳入更明确的许可、资本、保险和公共运输规则衔接。

原文要点: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 管理结构

监督管理从事后处罚,转向分类分级监管、资料调取、大数据和安全信息制度。

原文要点:新法第二百三十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新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

结构变化的本质,是把低空经济拆成了可治理的组成部分。企业不能只证明“能飞”,还要证明“能被纳入体系”:能接入平台、能满足适航、能依托起降设施、能承担保险责任、能输出运行数据。

三、逻辑变化:从审批逻辑走向运行逻辑

低空经济不是空域无条件开放。新版民航法释放出的规则逻辑,是在安全底线之上做资源配置,在平台监管之下做商业运营,在可追溯体系中做规模化复制。

逻辑 1:空域不是简单放开,而是按场景配置

低空物流、工业巡检、应急救援、文旅观光、城市治理,对空域高度、航线稳定性、飞行频次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新法把低空经济纳入空域划分考量,意味着未来更可能出现分区域、分高度、分机型、分任务的低空资源配置。

原文要点:新法第七十四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逻辑 2:监管不是人工协调,而是平台化运行

低空飞行一旦进入高频运营,靠临时协调无法支撑。飞行计划、身份识别、轨迹监控、电子围栏、气象服务、应急处置、数据留痕,都需要统一平台或平台间互联。

原文要点: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新法第二百三十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逻辑 3:商业化不是首飞,而是复飞

低空经济最关键的商业指标,不是某条航线首次飞通,而是能否每天稳定运行,能否按计划履约,能否在异常天气、设备故障、航线冲突和责任事故中保持可控。

原文要点: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要求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具备“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人员、设施设备、运营场地、手册和其他资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

四、重点条文对照:差异在哪里

六项条文变化,基本覆盖低空经济从准入到运营的主要环节。

对照 01|空域划分

低空经济进入空域划分原则

旧法

旧法第七十一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

新法

新法第七十四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差异解读

新增“低空经济发展需要”,意味着低空经济不再只是地方产业诉求,而进入空域划分的法律考量。新增“安全”二字,也说明低空开放不会脱离风险约束。

运行含义:未来低空项目的前置条件,会从“有没有飞行器”转向“有没有被空域配置逻辑支持的航线、场景和监管方案”。

对照 02|低空经济专门条款

从地方政策进入上位法结构

旧法

旧法无“低空经济”专门条款。

旧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法

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差异解读

旧法对无人机采取“另行规定”的处理方式,新法则把低空空域、监管平台、适航审定、飞行管理、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放到同一条款中。低空经济从分散治理进入体系治理。

运行含义:地方低空经济项目不能只做招商和试飞,还要回答平台怎么建、标准怎么接、空域怎么配、飞行怎么管。

对照 03|通用机场

低空基础设施从一般机场规则中分离出来

旧法

旧法第五十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旧法第六十二条: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

新法

新法第六十九条:通用机场根据业务类型、建设规模和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新法第七十一条: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

差异解读

旧法关注民用机场的一般规划、许可和净空保护。新法把通用机场单列,强调业务类型、建设规模、分类分级和省级布局规划,直接补上低空经济的地面基础设施入口。

基础设施含义:起降点、低空航站、补能、维修、消防、通信、气象、运控中心会形成网络化需求,不能只按单个停机坪项目理解。

对照 04|无人驾驶航空器

从另行规定走向适航和追溯

旧法

旧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法

新法第三十四条: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申请取得适航许可;生产机构应当……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差异解读

旧法把无人机管理主要留给另行规定,新法则把设计、生产、进口、维修、飞行活动纳入适航许可框架,并要求产品识别码。低空飞行器从“能卖、能飞”进入“可审定、可识别、可追溯”。

商业含义:适航咨询、质量体系、飞行数据、维修记录、保险定价、产品召回和事故追溯都会成为低空产业链中的刚需能力。

对照 05|通用航空运营

低空载客进入更严格的运营规则

旧法

旧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旧法第一百五十条: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新法

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差异解读

旧法的通航框架更偏作业飞行和经营许可。新法明确“定期载客运输”的资本、人员、设施、场地、手册、保险和公共航空运输规则衔接,低空客运不再只是体验项目逻辑。

商业含义:景区航线、海岛接驳、山地接驳、城市周边短途体验会有制度入口,但要按运输业的安全、服务、赔偿和持续运行要求来设计。

对照 06|监督管理

监管从事后处罚走向数据化过程监管

旧法

旧法第二百零七条: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责令停止飞行并处罚。旧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情节较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新法

新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新法第二百三十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新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

差异解读

旧法法律责任更偏违法后的处罚。新法强调分类分级监管、资料调取、大数据和安全信息制度,意味着监管会前移到运行过程。

管理含义:低空企业不只要飞得起来,还要报得清、管得住、追得回。飞行计划、轨迹、设备、人员、维修和异常事件会成为监管数据。

五、商业运行影响:机会更清晰,门槛也更高

新法对商业运行最大的影响,是低空经济从“飞行展示”转向“运营纪律”。企业要证明的不只是设备性能,还有空域匹配、适航合规、起降保障、保险责任、数据留痕和持续履约能力。

低空商业运营场景

对商业运行的影响

1. 运营商从“飞行服务商”变成“运行责任主体”

低空运营商未来不只是卖飞行小时或航拍服务,而要承担安全运行、人员训练、维修保障、保险责任、数据上报和应急处置。客户购买的也不只是飞行器和飞手,而是稳定履约能力。

原文要点: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并具备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航空器、人员、设施设备、运营场地、手册和其他资料;新法第二百三十条要求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第二百三十一条要求建立安全信息制度。

2. 低空监管平台会先于大规模载人交通成熟

平台能力是高频运行的前提。飞行申请、航线管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轨迹监控、气象接入、应急指挥、执法取证和统计报送,都会成为城市低空运行的基础能力。

原文要点: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新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要求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无人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第二十四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报送或广播识别信息。

3. 工业巡检、医疗应急、高时效物流更容易先变现

电力、油气、交通、水利、港口、矿山、医院、应急部门都有明确需求和付款方。低空方案的价值来自降低人工风险、压缩响应时间、形成数据闭环,而不是简单替代普通快递。

原文要点:旧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列明通用航空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等飞行活动;新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飞行除外;无人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紧急任务可以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提出申请。

4. 低空载客会从体验项目走向运输项目

景区观光、海岛接驳、山地接驳、城市周边短途体验具备先行条件,但定期载客运输的资本、保险、运行手册、场地和公共航空运输规则衔接,会显著提高运营门槛。

原文要点: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新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还应当就旅客、行李、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担保。

六、基础设施影响:起降点只是入口,网络才是资产

低空经济的基础设施,不只是修几个起降点。真正能支撑商业运行的,是一套“起降网络 + 补能维修 + 通信导航 + 气象服务 + 运控平台 + 应急保障”的组合。

1. 通用机场和起降点会从单点建设走向网络布局

省级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为低空基础设施投资提供了更明确入口。地方政府需要避免“只建点、不运营”,否则容易形成低利用率资产。

原文要点:新法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补能、维修、备件和消防会成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低空飞行高频化以后,停场、充换电、维修检查、备件周转、消防救援和环境适配会直接影响出勤率。没有保障体系,航线无法稳定排班。

原文要点: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第一百五十八条要求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具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运营场地、手册和其他资料。

3. 通信、气象和数据接口会影响空域容量

低空空域容量不是简单由天上空间决定,还取决于监视能力、通信链路、气象精度、飞行计划处理能力和冲突解脱能力。基础设施越数字化,可运营空域越有可能扩大。

原文要点: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新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无人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七、管理体系影响:监管平台会成为低空城市的底座

新法的监管逻辑,会推动地方低空管理从“审批表格”走向“运行平台”。这对政府、运营商、平台公司和保险机构都会产生影响。

1. 政府管理从项目审批转向风险分级

不同机型、不同区域、不同飞行任务、不同企业信用记录,对应不同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低空项目越高频,越需要分类分级和持续监督。

原文要点:新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类别、单位信用记录和民用航空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2. 企业管理从飞行记录转向安全信息体系

运营企业要沉淀飞行计划、飞行轨迹、机务维修、人员资质、异常事件、保险理赔和客户履约数据。这些数据既是监管材料,也是商业信用。

原文要点:新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和发布安全信息。”

3. 保险和风控会嵌入运行体系

低空飞行越高频,保险定价越依赖真实运行数据。航线风险、天气条件、飞行器状态、人员训练、维修记录和历史异常,会影响保费和承保范围。

原文要点:新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通用航空活动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新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运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担保;无人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落地建议

给地方政府:先做“空域规则 + 监管平台 + 应用场景 + 起降网络”的一体化设计,不要只建起降点。

原文要点:新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并推动建设监管服务平台。

给平台公司:不要只讲低空大脑,先拿到真实飞行数据和高频场景。

原文要点: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新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给运营企业:把适航、保险、应急、训练、维修、飞行记录放进产品交付,而不是放在报价之后再补。

原文要点: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活动应当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取得运营许可证;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统计资料提供和安全信息制度。

给整机企业:展示性能之外,更要展示适航路径、备件供应、维修体系和运行手册。

原文要点: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按规定取得适航许可;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国家支持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给投资机构:重点看三件事:是否有明确付款方,是否可重复运行,是否具备合规运营能力。

原文要点: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定期载客运输资本要求;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通用航空定期运输应当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发展低空经济相关制度和标准;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结尾

新版民航法对低空经济的意义,不是简单释放一个风口,而是建立一套更清晰的运行框架。低空经济接下来比拼的,不只是飞行器性能,更是空域配置能力、基础设施组织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低空经济从试点走向运营,核心标准也会变得更务实:少看首飞,多看复飞;少看概念,多看航线;少看单点建设,多看网络运行;少看短期签约,多看持续收费。

参考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FLFG/202512/t20251227_229597.html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 年修正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PDF
https://www.caac.gov.cn/PHONE/XXGK_17/XXGK/FLFG/201510/P020210813581690541587.pdf

中国民用航空局: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https://www.caac.gov.cn/XWZX/MHYW/202512/t20251227_229595.html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发布通知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12/t20231221_222397.html

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FLFG/202401/t20240115_222642.html

资料整理截至 2026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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