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数元”计费模式!上海发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公共数据运营终于有了价格标尺!

2026-05-12

5月12日,《上海数据集团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正式发布,自202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这份文件最核心的内容,是以“数据单元”(简称“数元”)为基本计量单位,原则上按“核心数据项个数×使用记录条数×使用次数”计算数据使用量,然后根据累计使用量按照0.05元/数元到0.03元/数元三档阶梯累进计费。

同时,试行期内还配套了包月1万元或包年10万元封顶的产品优惠,以及包月6.5万元或包年65万元封顶的用户优惠

公共数据定价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各地都在探索,但真正拿出一套具体运算规则的,上海是第一个。

01 数元怎么算:一次完整的价格拆解

数元的逻辑其实不复杂,它把数据使用量拆解成了三个变量:

核心数据项个数(字段的数量)、使用记录条数(数据的行数)、使用次数(调用的频次)。三个数乘起来,就是“数元”总量。

不同形态的数据产品,计量规则略有调整。

对于数据集类产品,使用次数默认每月算“1”;

对于API类产品,使用记录条数默认算“1”;

其他类型无法适用的,按“一事一议”协商确定。

开发、测试阶段使用非生产数据不计量,场景上线后开始正式计费。

收费标准给出了一个具体的算例:假设某企业一年内累计使用了2500万数元的公共数据。

按照阶梯累进计费,前200万数元按0.05元/数元计费,计10万元;

200万至2000万数元之间的1800万数元按0.04元/数元计费,计72万元;

超过2000万数元的500万数元按0.03元/数元计费,计15万元。

合计数据使用服务费97万元。

图片

但这是单价计费的“地板价”。试行期内还有两套优惠方案:

按产品计价,单个产品包年上限10万元;

按用户计价,单个开发主体包年上限65万元。

该企业最终实际支付的数据使用服务费为65万元。

限封顶机制让中小企业在数据投入上有了可预期的成本天花板。

基础设施使用方面,运营机构为开发主体免费提供2核vCPU、8GB内存、20GB硬盘规格的资源,超出部分按上海市政务云最新目录价格据实收费图片


02 政策原文

上海数据集团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上海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在实施机构监督指导下,制定《上海数据集团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收费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二、收费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依托上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基础设施,使用运营机构提供的基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简称“开发主体”)。

三、收费模式

运营机构推行“云产品”服务收费模式,根据收费对象使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收取数据使用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

(一)数据使用服务费

1.计量方式

数据使用服务费按开发主体订阅数据产品的使用情况计量。以“数据单元”(简称“数元”)为基本计量单位,原则上按“核心数据项个数¹×使用记录条数²×使用次数³”计算数据使用量。

不同数据产品形态在数据单元的计量规则上略有差异:针对数据集类公共数据产品,使用次数默认每月为 “1”。针对 API 类公共数据产品,使用记录条数默认为 “1”。除数据集和 API 以外的基础公共数据产品,默认参考上述原则确定映射逻辑,无法适用的按 “一事一议” 协商确定。

2.计量规则

开发、测试阶段使用非生产数据不计量,场景上线后对订阅的数据产品开始计量。计量方式如下:

最终数据使用量V=∑(单个产品数据使用量Vn),运营机构按照最终数据使用量进行统计、对账,并作为数据使用服务费的计费依据。

3.计费规则

数据使用服务费按数据使用量阶梯累进计费。按计费周期⁴内所使用数据产品的最终数据使用量V确定各档位计费用量和计费单价,并采取分档累加⁵方式计算数据使用服务费。

详见下表:

收费项目

数据使用量

上限单价

(元)

计量单位

说明

数据使用服务费

0—200万(含)

0.05

每数据单元

最终收费将根据数据质量、社会价值等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调整。

200万—2000万(含)

0.04

每数据单元

2000万以上

0.03

每数据单元

表1:数据使用服务费阶梯计费单价

数据使用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使用服务费=∑(各档位计费用量×对应档位单价)。

4.优惠措施

为鼓励开发主体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激发创新动力,降低用数成本,试行期内运营机构推出按产品和按用户两类优惠方案,开发主体可结合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其中一种。

按产品优惠计价:针对单个数据产品不限量用数,包月价格上限为1万元,包年价格上限为10万元。

按用户优惠计价:针对单个开发主体不限量用数,包月价格上限为6.5万元,包年价格上限为65万元。

详见下表:

优惠类型

上限价

有效期

说明

按产品

优惠计价

1万元

1个月

每月1日重置用量,不足1月按天计费。

10万元

12个月

自订阅开通日起12个月有效。

按用户

优惠计价

6.5万元

1个月

每月1日重置用量,不足1月按天计费。

65万元

12个月

自订阅开通日起12个月有效。

2数据使用服务费优惠措施

二)基础设施使用费

运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免费提供2核vCPU、8GB内存、20GB硬盘规格的基础设施资源,超出该免费规格的部分按上海市政务云最新目录价格据实收费,未列入目录价格的,参照公有云同类产品协商收费。

运营机构免费提供数据治理工具、数据开发工具等基础工具服务,开发主体因业务需要需使用隐私计算、区块链、高性能算力(含GPU)等服务的,由双方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协商收费。

三)补充说明

1.关于特殊需求

试行期内,运营机构提供免费的数据探查、样例数据、场景评估、操作培训、问题处置、流程咨询、上线评估、技术支持等基础技术服务。如有超出基础技术服务范围的特殊需求,运营机构与开发主体协商定价。

2.关于费用减免

运营机构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依据相关规范认定后可无偿使用,具体规范另行公示。

3.关于税率

本收费标准内标注的所有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最终结算金额为“不含税价格”与“相应增值税额”之和,适用6%增值税税率。

、附则

运营机构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公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与具体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本收费标准已报有关部门备案,自202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内如遇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并公告。

本收费标准由上海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由上海数据资源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注:

¹核心数据项个数指剔除技术主键、创建时间戳等非业务字段后的数据项数量或API出参数量。

²使用记录条数指使用数据产品的条数,原则上按授权开发主体使用的数据集记录数。

³使用次数指使用数据产品的次数,原则上数据集每个计费周期计一次,API按成功调用次数。

⁴计费周期是指计算数据使用量、基础设施使用量核算相应费用的固定时间区间。原则上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均以自然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⁵分档累加是指数据使用量首先计入最低档位区间,按最低档位对应单价(通常单价最高)进行计费,当累计使用量超过最低档位上限时,超出部分按更高一档位对应单价计费,以此类推,最终将各档位计费进行累加。



来源:数据要素社、上海数据资源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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